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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敦刚、张革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敦刚,张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江敦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革荣,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江敦刚与被执行人张革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9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1执42号案件本���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靳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