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中兴、王蕊英、王有松、王有林与被申请人郑君杰、郑广廷、孙永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兴,王蕊英,王有松,王有林,郑君杰,郑广廷,孙永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258-1号申请人:王中兴,男,193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王蕊英,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有松,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有林,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郑君杰,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郑广廷、孙永云。被申请人:郑广廷,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平里店镇西罗村。被申请人:孙永云,女,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王中兴、王蕊英、王有松、王有林与被申请人郑君杰、郑广廷、孙永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中兴、王蕊英、王有松、王有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君杰、郑广廷、孙永云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申请人王中兴、王蕊英、王有松、王有林以现金85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君杰、郑广廷、孙永云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王中兴、王蕊英、王有松、王有林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