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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174张伟平与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平,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174号原告张伟平,女,汉族,1989年3月12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建忠,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屠燕,女,汉族,1992年3月10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平与被告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张伟平负担。审 判 长  戴顺娟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