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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成申请执行蔡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蔡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赵成,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生贵,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生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生贵的银行存款103550.00元(本金100000.00元、诉讼费2150.00元、执行费1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