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孟庆磊、黄修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庆磊,黄修新,康翠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98号申请人:孟庆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黄修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康翠环,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日,被申请人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申请人借款6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期限六个月。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修新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南华路北段林业局斜对过的门市拆迁编号为DY-05-126号拆迁补偿款60万元,并提供王中胜所有的鲁R×××××号小型越野客车和申请人孟庆磊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6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庆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修新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南华路北段林业局斜对过的门市拆迁编号为DY-05-126号拆迁补偿款60万元一年。查封王中胜所有的鲁R×××××号小型越野客车和申请人孟庆磊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