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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1、王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556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高某,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王某2,女,1966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王某3,男,1986年1月9日,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广新审 判 员  高志伟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