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1、王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556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高某,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王某2,女,1966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王某3,男,1986年1月9日,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广新审 判 员 高志伟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