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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秀江诉被告张兴才、李兰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江,张兴才,李兰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55号原告:于秀江,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内蒙古满洲市扎来诺尔矿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涛,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树科,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才,男,1949年6月19日生,汉族,襄汾县襄陵镇薛村村民。被告:李兰娥,女,1950年4月23日生,汉族,襄汾县襄陵镇薛村村民。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慧慧(张兴才、李兰娥孙子媳妇),女,1991年5月15日生,襄汾县南辛店乡西梁村村民,现住襄汾县惠祥小区。原告于秀江诉被告张兴才、李兰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秀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兴才、李兰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秀江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才、李兰娥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秀江承担。审判员  梁红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尚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