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秀江诉被告张兴才、李兰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江,张兴才,李兰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55号原告:于秀江,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内蒙古满洲市扎来诺尔矿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涛,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树科,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才,男,1949年6月19日生,汉族,襄汾县襄陵镇薛村村民。被告:李兰娥,女,1950年4月23日生,汉族,襄汾县襄陵镇薛村村民。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慧慧(张兴才、李兰娥孙子媳妇),女,1991年5月15日生,襄汾县南辛店乡西梁村村民,现住襄汾县惠祥小区。原告于秀江诉被告张兴才、李兰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秀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兴才、李兰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秀江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才、李兰娥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秀江承担。审判员 梁红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尚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