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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玉文与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松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文,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松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3民初174号原告:张玉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松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晓亮。原告张玉文诉被告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松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松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晓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后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王晓亮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府银投资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共计向原告借款135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4%。松上投资担保公司均在借款合同上盖章,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中部分借款进入王晓亮账户,部分借款进入府银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偿还借款,仅是在借款期间及到期后王晓亮支付了部分利息。2014年10月15日,王晓亮将原借款合同收回,出具借条:今借张玉文现金135万元整。并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及口头承诺每月支付利息2万元,承诺于2015年6月还清借款。之后王晓亮仅支付了一次利息就不再还本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法院依法判决。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松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晓亮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王晓亮向张玉文借款13500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张玉文陆续将借款转入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王晓亮账户。其中:2013年10月18日,张玉文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王晓亮转款285000元;2014年1月20日,张玉文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转款70000元;2014年2月16日,张玉文通过刷卡向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转款95000元;2014年4月7日,张玉文通过刷卡向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转款665000元;2014年4月14日,张玉文通过刷卡向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转款90000元;2014年7月23日,张玉文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王晓亮转款两笔47500元、95000元。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王晓亮收到以上款项后,陆续向张玉文还款72315元。2014年10月15日,王晓亮向张玉文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张玉文现金135万元整(壹佰叁拾伍万元整)。王晓亮签字并捺印”。当日,王晓亮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还款计划2015.1月20万元,2月20万元,3月20万元,4月20万元5月20万元,6月35万元,合计135万元整(壹佰叁拾伍万元整)。王晓亮签字并捺印”。2014年11月15日,王晓亮向张玉文出具欠利息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玉文(135万本金)2014.11利息(20000元)贰万元整。”2014年12月15日,王晓亮向张玉文出具欠利息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玉文(135万本)2014.12利息(20000元)贰万元整。”2015年8月15日,王晓亮向张玉文出具欠利息条一张,内容为:“今欠2015.1—8月利息16万元整,壹拾陆万元整。”2014年12月15日,王晓亮向张玉文出具欠利息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玉文(135万本)2014.12利息(20000元)贰万元整。”2016年1月5日,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王晓亮向张玉文出具欠利息条一张,内容为:“府银投资公司欠张玉文2015.9—12月利息捌万元整(80000元)。王晓亮签字并捺印,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公章”。2015年12月31日,张玉文通过支付宝收到还款10000元。现张玉文诉至法院,要求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松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晓亮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3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玉文主张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王晓亮偿还借款1350000元。张玉文向法院提交双方的转账记录,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王晓亮向张玉文出具的借条以及欠利息条等证据在案为证。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王晓亮拖欠张玉文借款1350000元的事实清楚,故张玉文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玉文主张河北松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13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因张玉文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张玉文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王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玉文借款1350000元;二、驳回张玉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河北府银投资有限公司、王晓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金越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