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4民初1100号原告:赵某,女,1983年3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连军,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连军、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无子女。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并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原告曾经两次到公安派出所报案,经公安调解原告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然而,被告不思悔改,继续对原告实施家暴。六年前,被告去我母亲家接我,在回家的路上被告用手掐我脖子,掐得我已经没气了,他松手后我又缓过来了。我孝顺我母亲,我母亲宫颈癌切除,给我母亲500元被告都不让给,被告打我一个嘴巴子,又折磨我一夜,第二天我要报警,被告不让我出屋,我们俩合计回法库离婚,我就到法院提起诉讼。吴某辩称,我和原告结婚登记时间对,婚后无子女。我打过原告一个嘴巴子,是今年的3月28日,因为我俩需要交房租,支出比较多,我用原告的银行卡取钱时,发现卡里没有多少钱了,我问原告,原告最后说给她母亲500元,我们俩不是因为给她母亲钱而争吵,我认为她应该告诉我一声,我们在争吵的过程当中,我打了她一个嘴巴子,我也没有折磨原告一宿,第二天早上她就走了,后来到法院来提起离婚。2016年年末,原告无缘无故离开家走了,我在原告亲属家的一个会馆找到了原告,我让她回家,她不回家,我把啤酒瓶子摔坏要割腕,他的亲属报案,不是因为我打她而报案,没有两次到公安派出所报案的事。这个事过了一周后,我在原告亲戚会馆门口服了100片安乃近,服完后我用手机把视频发到原告朋友的手机里,半小时后我父母来到我身边,将我送到医院,住院2天。六年前我确实掐原告了,但是没有掐的那么严重。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属实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权,有债务,欠张岐6万元,欠曹永奎16000元,欠李贺5000元,欠黄春宇5000元,欠柏家沟信用社9万元,欠付丽芬(我母亲)13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2017年3月28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原告于次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没有存款,没有债权,有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互体贴和关怀,对夫妻间的矛盾应该进行沟通解决,使双方之间消除矛盾,取得相互信任。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分歧和矛盾,但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赵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古 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