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岳金与杨丽芬、武进国家高新区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金,杨丽芬,武进国家高新区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121号原告:杨岳金,男,汉族,1953年10月1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杨丽芬,女,汉族,1976年12月29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武进国家高新区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北区菱江路。负责人:贺文龙,该居委会主任。原告杨岳金诉被告杨丽芬、武进国家高新区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岳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丽芬、武进国家高新区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岳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岳金撤回对被告杨丽芬、武进国家高新区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员 潘金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陈溧赟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