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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5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方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5刑初1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方武,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沅县,家住镇沅县。因本案,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镇沅县看守所。辩护人:卢章清,云南恩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镇沅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方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方武及辩护人卢章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方武擅自购买了无缝钢管,后用所购买的电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制成一支射钉枪并持有。2016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方武酒后回到家中,因其儿子的抚养问题与其母亲王某发生争吵,后王某叫来被害人李某1,被害人李某1在劝阻过程中与被告人李方武发生了肢体冲突,后被告人李方武便到自己卧室取出自己制造的射钉枪将被害人李某1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方武非法制造的一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案发后,被告人李方武在民警及家属的劝说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另被告人李方武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方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方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方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方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要求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卢章清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方武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罪名有异议,因射钉器本身就具有杀伤力,并不是被告人焊接后才存在,无缝钢管是平时工程用的,被告人只是进行了简单的衔接,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方武在争吵环境下情绪激动,被害人李某1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李方武具有立功及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李方武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方武擅自购买射钉器和电焊机、磨光机、无缝钢管后,用所购买的电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制成一支射钉枪并持有。2016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方武酒后回到家中,因其儿子的抚养问题与其母亲王某发生争吵,后王某叫来被害人李某1,被害人李某1在与被告人李方武争执过程中推了被告人李方武,随之二人相互拉扯,被告人李方武愤怒之下便到自己卧室沙发下取出自己非法制造并一直持有的射钉枪,开枪将被害人李某1左手臂击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上述由被告人李方武非法制造的1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案发后,被告人李方武在民警及家属的劝说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被告人李方武检举、揭发他人非法持有二支枪支涉嫌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另查明,被告人李方武无前科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方武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了赔偿90000.00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了60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案件来源及2016年12月2日对被告人李方武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对被告人李方武决定逮捕的事实。2、被告人李方武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方武的户口信息及体貌特征与指控一致的事实。3、前科查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方武无前科记录的事实。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镇沅县者东镇学堂村箐母林小组李方武家院场,院场范围内地面上有大小不一的滴落状血迹带,院场南边围栏西侧地面有一根Y型树枝被提取。在李方武家卧室发现一白色塑料瓶装的铁砂及射钉弹,在院场东南角泥土地上见一不规则形状木质枪托,距院场东南角落处见一支铁木质结合枪身,枪柄部位黑绿色,枪管内见一金黄色弹壳底部,侦查人员对上述枪托、枪身进行了提取并扣押的事实。5、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李方武使用的绿色射钉枪及李方武用于改造射钉枪的逆变式直流手工弧焊机,李某1左手臂取出的铁砂被侦查机关扣押的事实。6、检查笔录,证实经法医于2016年12月3日对被告人李方武检查,被告人李方武右颞部有不规则表皮剥脱,右颈前有斜形条形表皮剥脱的事实。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方武辩认,者东镇学堂村箐母林小组01号李方武家院场系其用射钉枪打伤李某1左手臂的地方,李方武家“拦荫客”左边一间房间系李方武装射钉枪的房间,李方武家房间里的沙发下面系李方武藏枪和弹药的地方,李方武家左侧院场上自搭木棚系李方武装改装射钉枪用的电焊机的地方。同时李方武辨认出购买射钉器、射钉弹、电焊机、磨光机、无缝钢管和铁砂的店铺系镇沅县绿海路、农民街的利某农机机电总汇、湘源农机店铺的事实。8、鉴定聘请书、伤情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因散弹伤致左前臂,左前臂大量金属异物存留,左尺骨上段骨折,左前臂尺、桡神经受损,左腕及左手活动功能受限及障碍,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方武使用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上述鉴定意见均已通知了当事人的事实。9、镇沅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方武羁押期间检举揭发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监管场所深挖犯罪线索反馈函、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方武检举揭发他人非法持有二支枪支的犯罪线索,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的事实。10、谅解书、调解协议、收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方武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了赔偿9000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60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的事实。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日19时许,李方武打电话给其说李某1的手受伤了,让其送李某1去医院,其驾车到者东村“三家坡”时看到走在公路上的李方武和黄某,于是就送二人往者东街方向行驶,到者东街时李方武就说要到者东派出所投案,接着其就送他们到派出所了的事实。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方武的现任妻子,2016年12月2日晚上7点左右,李方武打电话给其,其到“三家坡”找到李方武后,他说他用枪打着他兄弟,家里人已经报了案,他要先到派出所立个案,然后再去看他兄弟。之后其和李方武请了“张二”开车送其和李方武去派出所的事实。1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日晚上6点左右,其一个人从学堂街子上驾驶着其的皮卡车回家,途经帮独垭口下来两公里左右的路上时看到一辆侧翻的面包车,有一个女的拦车说有人受伤,其就让他们坐上其的车,有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还剩下一男一女两个人拦了其后面来的一辆小货车坐,上其皮卡车的其中一个男子用右手捂着左手臂的位置,看他的样子很痛苦。车辆行驶到学堂岔路口时他们三个就下了车的事实。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方武是其的大儿子,李某1是其的小儿子,2016年12月2日18时左右,其妻子王某和李方武因为其孙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方武往自己的卧室进去,其怕李方武进去拿枪就想去阻止,但李方武不让其进去,还把卧室门反锁了。过了一会,李方武从卧室提着一只“鸟枪”出来,只听到一声枪响,李某1的左手小臂就开始流血,其看到后就去骂李方武,之前也看到过李方武拿着枪打过小鸟的事实。1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日下午,其回家后听见邻居李方武家有吵闹声,其去到时看见李方武家院里有血迹的事实。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大儿子叫李方武,二儿子叫李某1,2016年12月2日中午,李方武的前妻李某4打电话给其说要来看她的儿子,当时离婚时李方武和李某4的儿子归李方武抚养,一直在学堂街由其照看,李方武说要把小孩带去给现任妻子黄某领,因为小孩的问题其就骂李方武,双方就争吵起来。李某1到来之后李方武又对其骂了很难听的话,李某1就劝说李方武,还推着李方武,随后其就见两人抱在一起打了起来,李方武边骂边走进他的房间里把门反锁了,李某1在院场里拿得一根木棒,随后李方武从房里拿着枪出来,李某1拿着木棒跑向李方武,随后就听见枪响了,李某1就跪在了院场里,然后其就忙着帮李某1止血,粟邦礼背着李某1放上他驾驶的一辆微型车送去治疗,行驶了一段路车辆侧翻,又拦了一辆皮卡车送人的事实。17、证人粟邦礼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日其和妻子李某4去到李方武家的时候,看见李方武的母亲坐在家里哭着,李方武还在旁边骂他母亲,期间李方武的弟弟李某1就来到,李某1就指责李方武,接着兄弟二人就在院场拉址起来,其去劝阻,李方武挣脱以后跑进去他睡觉的地方拿了一把射钉枪出来向站在院场的李某1打了一枪,打在李某1的左手胳膊,当时就流血了,于是其就去把李方武的枪抢了。之后其驾车和李方武、李某1的母亲等人一起送李某1到医院治疗,从者东镇学堂一组出来了大约五公里左右车侧翻进了路边,后来又拦了一辆皮卡车送李某1到镇沅县人民医院治疗的事实。18、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李方武是其的前夫,2016年12月2日,其和现任丈夫粟邦礼到者东镇学堂村学堂一组李方武家准备看望其三岁多的儿子。到李方武家的时候,其看见李方武的母亲王某坐在板凳上抱着其的儿子哭着,李方武在旁边骂他的母亲。期间王某就打电话让李某1过来,李某1来到后就去劝李方武,王某也就去骂李方武,李某1在旁边听不下去就去推李方武,于是他们两人就在院场拉扯起来,粟邦礼就去把李方武抱着劝阻,李方武挣脱后就跑进他的卧室拿了一支射钉枪跑了出来,李某1在院子里捡了一根棒棒,其看到李某1准备上去抢枪,抢枪的过程中枪就响了,打在了李某1的左手小臂,李某1的手当时就出血了,粟邦礼就过去把枪抢了并开车送李某1到医院治疗的事实。19、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其在者东镇学堂街子接到母亲王某的电话,称其哥李方武骂她。其骑着摩托车到哥哥李方武家时,看到母亲王某哭着,当时在场的李某4及丈夫也在劝李方武不要骂老人。其母亲看到其来到后就开始骂李方武,两人越吵越凶,其哥李方武边骂边靠近其母亲,其看到两个人情况不对就打算分开两人,就走到他们中间推了李方武一把,李方武被其推朝后了两三步远。李方武就开始骂其并进到卧室里找东西,其也找了一根木棒准备防身,李方武在卧室待了一两分钟出来时手里拿了一把射钉枪,其就拿着木棒准备去抢枪。在抢的过程中,李方武就开枪击伤了其的左手臂。李某4的丈夫就帮其把枪抢丢了,李方武还打算用凳子来打其但被其扒开了,其受伤后李某4的丈夫就去开车送其去医院,一起去的有李方武、李某4夫妇和其母亲王某。行驶了一段路以后车滑进沟里出不来,又拦了一辆陌生人的车继续往医院治疗,其和哥哥李方武平时生活中存在有矛盾的事实。20、被告人李方武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2日早上10点多钟,其前妻李某4和她现任老公(苏某)从振太到其家里来准备领其的儿子下山,因小孩的问题其就和其母亲王某争吵了起来,争吵过程中其母亲就打电话让其弟弟李某1下来,过了几分钟某文下来听到争吵后就说了句:“老人家不能这么骂”就过来推了其胸口一下,其就和李某1争吵起来并和李某1拉扯了起来,其还被他按倒在地上,在旁边的苏某、李某3就过来将双方拉开,于是其就骂李某1,并到其住处把上好膛装有子弹的枪找出来,提着枪出来挑衅李某1,李某1拿着一根木棒过来朝其头部打了一下,其就抬起枪在距他1米左右处瞄准他身体左侧空处开了一枪,当时他左手就流血了。这时他和苏某就冲上来将其按倒了,其倒地后围观的人上来将其手里的枪抢走了,他受伤后就坐在地上,其和苏某就将他扶起来送往医院,途中碰到警车其因害怕就下车走路了。之后其接到民警的电话、短信劝其投案的信息,其考虑了一下就自己到者东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其使用的枪支是2016年4、5月份在恩乐镇购买了射钉器,用射钉器来固定家里窗子的,其听说射钉器可以改制成射钉枪,8月份其就去恩乐镇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回到家后其就用平时装在家里焊钢筋的电焊机、切割机将无缝钢管和射钉器焊接起来,制成一支射钉枪,平时将子弹装好并上膛,准备用来打野猫。其与兄弟李某1和母亲王某因为分家的事情平时生活中就产生了矛盾,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好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李方武未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李某1产生的矛盾,用其制造的射钉枪击伤被害人李某1的身体致其轻伤,被告人李方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方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方武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李方武购买射钉器及无缝钢管后进行加工焊接成为一支射钉枪,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被告人李方武加工焊接枪支的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辩护人认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方武及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李方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害人李某1在与被告人李方武发生争执过程中推被告人李方武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害人李某1有一定过错,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李某1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方武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方武捡举揭发他人持有二支枪支的犯罪线索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本案中被害人李某1存在一定过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方武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被告人李方武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方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减轻处罚,对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方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量刑建议略显偏重,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方武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不受非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方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二、被告人李方武制造的一支射钉枪依法没收,由侦查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孔招道审判员  周明惠审判员  杨樊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