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陆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2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强,系该局局长。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号。委托代理人赵常恩,系该单位行业监管科科长,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袁晶,系该单位职工,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建生。住所:云南省陆良县中枢镇爨乡路颐景花园。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5月14日17:10左右,在晋宁乾升家居建材城二期一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事故调查,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发出(晋)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申请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缴纳罚款20万元。申请人又于2017年4月24日下发了罚款催缴通知书(晋)安监管罚[2017]1号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罚款20万元,并从2016年11月26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现被申请人局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1、请求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1日发出的(晋)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万元,并从2016年11月26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处罚的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过程符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处罚并无不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享有对安全生产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申请执行人作出(晋)安监管罚[201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5月14日17:10左右在晋宁乾升家居建材城二期一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申请执行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于罚款20万元。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处罚的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过程符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处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晋)安监管罚[201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智雄人民陪审员 李云川人民陪审员 李永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