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江与张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张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712号原告:杨江,男,1984年0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张福兰,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与被告张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江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杨江已预交),由原告杨江负担。审判员 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