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6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江与张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张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712号原告:杨江,男,1984年0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张福兰,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与被告张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江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杨江已预交),由原告杨江负担。审判员  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