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行赔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永会与宽城住建局、环卫局行政赔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会,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赔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会,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法定代表人林超,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甲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文宇,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法定代表人XX美,局长。上诉人王永会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会志代理审判员 厉 丽代理审判员 亓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