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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长沙县高桥镇高桥锦锈社区王家新屋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张宇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县高桥镇高桥锦锈社区王家新屋村民小组,张宇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沙县高桥镇高桥锦锈社区王家新屋村民小组,住所地XX县XX镇XX社区**组。代表人王先国,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树森、齐文娟,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宇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社区**组**号。法定代理人李恋(系张宇垚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郭春林,系李恋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长沙县高桥镇高桥锦锈社区王家新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王家新屋组)因与被申请人张宇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家新屋组申请再审称:一、土地补偿费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原审法院受理本案错误。二、张宇垚不是王家新屋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且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再审改判。被申请人张宇垚发表意见称:张宇垚是王家新屋组的户口,应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依法驳回王家新屋组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王家新屋组提出的本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原审法院管辖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王家新屋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并组织对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据此,本案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畴。故王家新屋组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二、关于王家新屋组提出的因张宇垚不具有王家新屋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且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张宇垚于2015年5月29日将户口从长沙县高桥镇百录村迁至其母李恋的户口所在地即王家新屋组,系户口的合法取得方式,张宇垚属于王家新屋组的合法村民,依法取得王家新屋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6年1月25日,王家新屋组召开户主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高桥村征收王家新屋组移民安置地分配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原审判决王家新屋组支付张宇垚土地补偿款,有据可依。故王家新屋组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家新屋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长沙县高桥镇高桥锦锈社区王家新屋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孟庚秋审判员  易伟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 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