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曹延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曹延民,孙德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162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被执行人:曹延民。被执行人:孙德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庆。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曹延民、孙德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1541.31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5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建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咏东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