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9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宜南与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南,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849号原告:王宜南,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炜,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来,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友洪,董事长。原告王宜南与被告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宜南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宜南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宜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宜南负担。审 判 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