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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绿保(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绿保(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刘国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882号原告:烟台开发区绿保(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港城西大街175号。法定代表人:张怀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国仁,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烟台开发区绿保(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绿保(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馨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