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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成贵与刘俊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贵,刘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成贵,男,生于1973年12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刘俊磊,男,生于1981年4月16日,汉族,住什邡市。王成贵与刘俊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刘俊磊工资账户,但执行还需一段时间,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渤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