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凤鸣申请执行攀枝花祥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鸣,攀枝花祥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635号申请人:刘凤鸣,男,1968年8月26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祥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在执行刘凤鸣与攀枝花祥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