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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1806号原告:杨某某,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学院路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46858839F。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燕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秀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