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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执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保山市永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市永宏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执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保山市永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永宏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永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依璇,女,1974年12月8日生,拉祜族。被执行人保山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子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松,该公司监事会主席。委托代理人赵俊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保山永宏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子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5执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保山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白马庙的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证号2010)第xxx号,土地面积为40879.36平米】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保山子元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以(2016)云05执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保山子元公司所有的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白马庙的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证号(2010)第xxxx号,土地面积为40879.36平米】及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5月4日,本院委托云南远大拍卖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公开拍卖,保山永宏公司以1130万元最高竞价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所有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山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白马庙的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证号xxxx)第xxxx号,土地面积为40879.36平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敦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