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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名林与温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名林,温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001号原告:王名林,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温云飞,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王名林与被告温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王名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6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双方因而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名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王名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德辉审判员  易忠东审判员  袁祖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仪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