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玉凤、彭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凤,彭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玉凤,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彭朝阳,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凤与被执行人彭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皖0321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