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革军与被上诉人邓国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革军,邓国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革军,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国政,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上诉人陈革军因与被上诉人邓国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革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邱胜林审 判 员 于卫平审 判 员 沈洋洋法官助理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