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光金、王文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金,王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周光金,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文云,男,1964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周光金与王文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528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83.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