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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聂启虎与孙纯龙、臧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启虎,孙纯龙,臧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861号原告:聂启虎,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孙纯龙,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臧爱香,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聂启虎与被告孙纯龙、臧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聂启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聂启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