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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志华、刘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华,刘洪涛,高秋霞,张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华,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洪涛,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高秋霞,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系刘洪涛之妻)被执行人张胜勇,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