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红梅与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梅,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德才,宁尚玲,冯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31民初3512号原告:高红梅,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华,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泉源大道西段海清圣地**号楼。法定代表人:宁尚玲,董事长。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经济开发区圣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德才,董事长。被告:吕德才,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告:宁尚玲,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大成路南首路东曲阜市。被告:冯震,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原告高红梅与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德才、宁尚玲、冯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红梅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德才、宁尚玲、冯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红梅诉称:2014年11月28日,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用资金10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5%,借款期限3个月,后还款期限先后延期至2015年2月28日、5月28日,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收到100000元的收据、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责任书一份、被告吕德才、宁尚玲、冯震出具承担还款承诺书一份。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双方将借款期限延期至2015年5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偿还本息,其他被告亦未承担偿还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依法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德才、宁尚玲、冯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用资金10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5%,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收到100000元的收据一份、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责任书一份、被告吕德才、宁尚玲、冯震出具承担还款承诺书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将借款期限延期至2015年5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偿还,其他被告亦未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依法判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冯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红梅与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将款借于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当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期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所欠相应利息、及其他实行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责任书、被告吕德才、宁尚玲、冯震出具承担还款承诺书进行担保,应对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德才、宁尚玲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德才、宁尚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原告撤回对被告冯震的诉讼,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泗水县融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红梅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德才、宁尚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飞人民陪审员 杨海防人民陪审员 吴同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