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吴良平与林论辉邢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平,林论辉,邢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584号原告吴良平,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林论辉,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邢可中,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上列原告吴良平诉被告林论辉、刑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星如书 记 员 梁娇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