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红汝、XX等与李文、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汝,XX,王自元,王伏虎,李文,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长沙锐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长新海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241号原告王红汝,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王卫明之妻。原告XX,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卫明之子。原告王自元,女,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王卫明之母。原告王伏虎,男,194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卫明之父。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易彬,长沙县法理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东塔7楼。负责人高绪志,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系公司员工。被告长沙锐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6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501(集群注册)。负责人张玉春,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青福,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长沙长新海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6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501。法定代表人朱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用,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王红汝、王自元、王伏虎与被告李文、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长沙锐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长新海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王红汝、王自元、王伏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王红汝、王自元、王伏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王红汝、王自元、王伏虎撤回对被告李文的起诉。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