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侯仁圣、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侯仁圣,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502号原告: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A101位,组织机构代码67890337-7。法定代表人:徐华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仁圣,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南苑山庄D幢111室,组织机构代码66294898-4。法定代表人:谢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仁圣、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旭审 判 员 周 虹人民陪审员 罗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苏秋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