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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与王某2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月3日生育一子王某3,二人至今尚未离婚。2014年底,被告人李某跟随被告人张某回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张某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15年1月6日生下女儿张某1,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得知被告人李某已婚且未离婚的情况下,二人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10月20日生下女儿张某2。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张某主动到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陈述,未到庭证人王某1、邵某、董某等人证言笔录,被告人李某与王某2的结婚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有配偶、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