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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艳梅对王志琴与吉林省莱宝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琴,吉林省莱宝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异53号案外人刘艳梅,女,满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系吉林省莱宝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社长,现住梅河口市新华街。申请执行人王志琴,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辉南县朝阳镇富强大街。被执行人吉林省莱宝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艳梅,社长。本院在执行王志琴与吉林省莱宝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艳梅于2017年3月24日对执行标的---刘艳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的存款1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艳梅称,王志琴诉吉林省莱宝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田晓宇、刘祥龙以及我个人借款10万元,贵院(2016)吉0581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判决“驳回对刘艳梅、田晓宇、刘祥龙的诉讼请求”,故要求解除对我个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是本院(2016)吉0581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王志琴与吉林省莱宝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刘艳梅、田晓宇、刘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志琴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冻结了刘艳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的账号为6228481866140200364的存款10万元。现刘艳梅以判决确定该借款由吉林省莱宝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偿还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对其名下的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案外人刘艳梅提供的本院(2016)吉0581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证实欠王志琴的借款10万元,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由吉林省莱宝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刘艳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梅河口支行的账号为6228481866140200364的存款10万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