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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恢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邓云龙、黄香莲与彭勇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云龙,黄香莲,彭勇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1190号申请执行人邓云龙,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香莲,女,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勇谋,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邓云龙、黄香莲与彭勇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02民初2377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彭勇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彭勇谋在中国移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的工资收入,并于2017年5月19日划拨执行款48500元,在扣除执行费628元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47872元。现被执行人彭勇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