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执恢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杰犯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赵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恢2号之二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赵喜元,男,汉族,1954年2月2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丽晶路。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琼97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李杰因犯受贿罪,判处罚金16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758.767048万元及鉴定日时价值为1.95078万元的二块黄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李杰的其余赃款141.232952万元(其中50万元直接向赵喜元追缴);冻结的李杰在海南证华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460100196209151239号股票账户,在农业银行红坎坡支行的6228230150036497515账户,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的0020054252股票账户内的资产折抵罚金160万元,如有剩余则发还李杰,如不足则李杰仍需继续缴纳;扣押在案的铁质保险柜,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就该判决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扣划被执行人李杰资金160万元作为罚金上缴国库,将扣押在案二块黄金的拍卖款1.95078万元上缴国库。因已查控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琼97刑初6号刑事裁定书,本案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杰的妻子吴美莲于2017年2月21日、2月22日、3月6日代李杰退赃共计70万元。2017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喜元追缴赃款,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50万元。经被执行人李杰同意,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扣划其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87210867内的资产21.232952万元进行退赃。上述赃款均应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杰的妻子吴美莲代李杰退赃70万元,扣划被执行人赵喜元银行存款50万元,扣划李杰资产21.232952万元,共计141.232952万元,上缴国库;本院(2016)琼97刑初6号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