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于润英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翠华,于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4488号申请执行人宫翠华,女,194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于润英,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11民初78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二里XX号楼X层X-XXX号房屋过户至宫翠华名下(身份证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