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霞诉被告刘国峰、刘国宇、刀玉伦、张帅、张俊华、仝艳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6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原告周文霞诉被告刘国峰、刘国宇、刀玉伦、张帅、张俊华、仝艳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作出的(2017)豫172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八行中的“刘国峰、刘国宇、刀玉伦”应为“张帅、张俊华、仝艳霞”。审 判 长 胡明星人民陪审员 陈 收人民陪审员 孙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