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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霞诉被告刘国峰、刘国宇、刀玉伦、张帅、张俊华、仝艳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6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原告周文霞诉被告刘国峰、刘国宇、刀玉伦、张帅、张俊华、仝艳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作出的(2017)豫172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八行中的“刘国峰、刘国宇、刀玉伦”应为“张帅、张俊华、仝艳霞”。审 判 长  胡明星人民陪审员  陈 收人民陪审员  孙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