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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库伦旗环境保护局与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环境保护局,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库伦旗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力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