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莫克应、韦华鸾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克应,韦华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莫克应,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韦华鸾,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莫克应申请韦华鸾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员廖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