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斌与陈苏芳、林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斌,陈苏芳,林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102号原告:姚斌,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苏芳,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林岩国,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姚斌为与被告陈苏芳、林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陈苏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肆万元整并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被告林岩国负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姚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苏芳、林岩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苏芳、林岩国在199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1月28日登记离婚。2016年3月16日,被告陈苏芳向原告姚斌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因经商缺少资金,今向借到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正。月息每月按2%计算。借款人:陈苏芳,日期2016年3月16日。”2016年4月26日,被告陈苏芳又向原告姚斌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因经商缺少资金,今向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正。月息每月按2%计算。借款人:陈苏芳,日期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7日,被告陈苏芳再次向原告姚斌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因经商缺少资金,今向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正。月息每月按2%计算。借款人:陈苏芳��日期2016年5月7日。”上述三次借款后被告陈苏芳经原告催讨均未予还款。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苏芳、林岩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姚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起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7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陈苏芳、林岩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阮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