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喜成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弘润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喜成,哈尔滨市弘润市政工程有限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高喜成,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弘润市政工程有限责公司(其它身份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喜成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弘润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是黑龙江省弘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在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也未查到哈尔滨市弘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及企业的信息,因此,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在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未查到财产登记信息。该案现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传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