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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张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65号被执行人张乐,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民生西路。本院(2016)陕04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乐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