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张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65号被执行人张乐,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民生西路。本院(2016)陕04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乐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