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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诉攀枝花德瑞欣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攀枝花德瑞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5652284N。法定代表人陈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生,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德瑞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金江镇钒钛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9743833—1。法定代表人唐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珺,云南鑫玉李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德瑞欣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攀枝花德瑞欣矿业有限公司也认可货款尚未结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驳回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中,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禄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18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段雨函审判员 沈黎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