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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70号原告:陈某,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8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人民陪审员  孙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