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70号原告:陈某,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8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人民陪审员 孙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