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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回登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回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71号被执行人:回登云,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暂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回登云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回登云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执行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回登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37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回登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莫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