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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6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和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683号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岭**号。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5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审 判 长  杨华岗代理审判员  师 静人民陪审员  郑彩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萍花????????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