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田俊辉与辽宁龙泉口酒业有限公司、唐山福源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辉,辽宁龙泉口酒业有限公司,唐山福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148号原告:田俊辉。被告:辽宁龙泉口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唐山福源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俊辉与被告辽宁龙泉口酒业有限公司、唐山福源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俊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俊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俊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田俊辉负担。审判员 薛继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