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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040号原告:马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