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040号原告:马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