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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某甲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甲,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冯某甲,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乙,男,1952年5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高平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山西省高平市。(系自诉人冯某甲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上诉人冯某甲以上诉人郭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控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晋05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自诉人冯某甲和原审被告人郭某甲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冯某甲和郭某甲依法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履行涉案判决的调解协议,郭某甲已于6月2日前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取得了冯某甲的谅解,冯某甲自愿撤回对郭某甲的控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冯某甲撤回自诉。二、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张艳丽审 判 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牛彦坤书 记 员  薛 峰 来自